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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察大队职责
环境监理工作程序(试行)

一、 污染源监理程序
1、 计划管理
(1) 分列辖区内重点、一般污染源名录;
(2) 按《污染源监理制度》制定现场监理计划。
2、 现场监理
(1) 正常;
(2) 异常;
及时处理,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。
3、工况调查
(1) 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;
(2) 查生产及工艺状况;
(3) 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;
(4) 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;
(5) 现场取证;
(6) 记录现场查访情况。
4、视情处理
(1) 正常
(2) 异常,征收排污费,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:
对违章的,填发《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》,对违法的,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《现场处罚工作程序》,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》,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》上报。
5、定期复查
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。
6、总结归档
(1) 按月总结监理情况,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;
(2) 所有记录、材料分类归档。
二、 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
1、 收集信息
(1)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;
(2) 日常现场监理信息;
(3) 群众举报。
2、 分类建档
(1) 分列辖区内废水、废气、噪声、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;
(2) 按台(套)建立设施档案。
3、 目标管理
(1) 每年每台(套)至少计划监理一次,反映最佳处理效果;
(2) 每年每台(套)至少随机监理一次,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。
4、 日常监理
执行《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》。
5、 视情处理
(1) 正常;
(2) 异常:
对超标排污的,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;对运行不正常的,责令恢复正常运行;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,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《现场处罚工作程序》,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》,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》上报。
6、 总结归档
(1) 按年总结,注明其运行率、处理率、达标率;
(2) 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、处理率、达标率;
(3) 所有记录、材料分类归档。
三、 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监理工作程序
1、 收集信息
(1)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;
(2) 日常现场监理信息;
(3) 群众举报。
2、 现场监理
(1) 听取建设单位介绍;
(2) 对有“环评”及“三同时”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:
已投入生产或使用,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;未投入生产或使用,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。
(3) 对无“环评”及“三同时”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:
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。
3、 视情处理
(1) 正常;
(2) 异常:
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,加倍征收排污费;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《现场处罚工作程序》,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》,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》上报。
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,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》上报。
4、 定期复查
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。
5、 总结归档
(1) 按年总结,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;
(2) 有关记录、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。
四、 限期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程序
1、 收集信息
(1)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;
(2) 日常现场监理信息。
2、 现场监理
按《污染源监理制度》检查治理进度。
3、 视情处理
(1) 正常;
(2) 异常:
对逾期未完成的,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》上报。
4、 总结归档
(1) 按项目立卷归档,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;
(2) 所有记录、材料分类归档。
五、 排污许可证监理工作程序
1、 收集信息
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。
2、 制定计划
按《污染源监理制度》制定监理计划。
3、 现场监理
(1) 是否持证排污;
(2) 计量装置运行情况;
(3) 是否超量排污。
4、 视情处理
(1) 正常;
(2) 异常:
对无证排污的,加倍征收排污费;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《现场处罚工作程序》,属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》,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》上报。
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,责令限期恢复正常。
对持证超量排污的,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》上报。
5、 总结归档
(1) 按月总结监理情况,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;
(2) 所有记录、材料分类归档。


八、现场处罚工作程序
1、 及时取证
对监理终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,及时取证,制作《询问、调查笔录》。
2、 陈述
(1) 违法事实及证据;
(2) 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。
3、 现场处罚
(1) 填写《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》一式二联;
(2) 《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》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,第二联环境监理机构存档。
4、 报告情况
将《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》第二联、证据材料及《询问、调查笔录》呈报领导审阅。
5、 强制执行
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填写《强制执行申请书》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6、 结案归档
填写《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》,按一案一卷归档。
九、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
1、 立案登记
对现场监理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,填写《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》。
2、 调查取证
核实违法事件并取证,制作《询问、调查笔录》。
3、 按处罚权处理
(1) 属现场处罚范围的,执行《现场处罚工作程序》;
(2) 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的,执行本程序4-7;
(3) 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,填写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》,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。
4、 审核决定
(1) 监理小组提出行政吹处罚意见;
(2) 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;
(3) 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;
(4) 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发《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》。
5、送达签收
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《送达回证》上签收,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。
6、 强制执行
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填写《强制执行申请书》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7、 结案归档
填写《查处案件终结报告》,按一案一卷归档。
十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
1、 现场处理
(1) 采取应急措施,控制污染;
(2) 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;
(3) 其他应变事宜。
2、 现场调查和报告
(1) 勘察现场,了解情况;
(2) 调查取证;
(3) 事故速报;
(4) 事故确报。
3、 依法处理
(1) 讨论、研究、决定事故处理意见;
(2) 下达处理意见并提出赔偿意见;
(3) 落实处理意见。
4、 结案归档
填写《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》,按一案一卷归档。
十一、环境污染纠纷调超处理程序
1、 登记立案
(1) 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;
(2) 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;
(3) 调查准备。
2、 调查核实
(1) 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;
(2) 取证、鉴定等。
3、 调解处理
(1) 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;
(2) 制作会议纪要;
(3) 制发《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》;
(4) 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。
4、 结案归档
按一案一卷归档。
十二、环境监理稽查工作程序
1、 计划管理
(1) 按照《环境监理稽查制度》拟定年度稽查计划;
(2) 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,实施环境监理稽查。
2、 稽查范围
(1) 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、法规及规章情况;
(2) 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履行“三查二调一收费”监理职责情况。
3、 外部稽查
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、材料。
4、 内部稽查
(1) 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理机构工作汇报;
(2) 查阅有关文件、档案资料;
(3) 听取被监理单位的意见;
(4) 环境监理现场稽查。
5、 稽查处理
(1) 正常;
(2) 异常:
对与国家环保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相悖的地方法规、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,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、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;
对不能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,直至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;
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下级监理人员,建议其环保行政部门将其调离监理岗位。
6、 总结归档
(1) 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稽查报告;
(2) 有关文件、材料整理归档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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